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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检申报备案办法 首页 > 信息发布 > 信息发布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管理,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降低企业商务成本,提高年检工作效率,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    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检申报备案,是指企业年度检验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企业守法记录、生产经营情况和日常监管信息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所提交的年检材料实施简易审查的方式。

第四条(适用条件)

适用年检申报备案的企业应当守法经营、诚信经营、规范经营,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且无下列情形: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

(二)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立案调查且尚未结案的;

(三)上一年度企业年检结果为检查待处理的;

(四)经营期限到期、执照有效期到期、注册资本未如期到位、查无实处或者被责令改正事项尚未改正的;

(五)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抄告其行政许可证件被吊销、注销、撤销或者失效的;

(六)逾期申报本年度企业年检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申报备案的情形。

第五条(对如实申报违法行为企业的处理)

企业在申报年检时主动如实反映存在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情节轻微且不涉及注册资本事项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可以适用申报备案方式申报年检。

违法情节属于一般或者严重的,不适用申报备案方式申报年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其申报材料和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条(申报备案内容)

企业年检申报备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登记事项的变动情况;

(二)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守法情况;

(三)企业资产总额、实收资本等财务情况;

(四)企业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情况。

第七条(申报备案程序)

企业年检申报备案的主要程序:

(一)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年检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告知企业年检申报备案的条件和要求;

(二)符合年检申报备案条件的企业,依照规定登录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www.sgs.gov.cn)申报年检;

(三)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年检报告书等年检材料,并书面承诺申报备案的材料真实有效和承担失实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符合年检申报备案条件的企业实施简易审查、当场备案,并在企业营业执照上加盖年检戳记。

第八条(申报备案材料)

企业年检申报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年检报告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

(四)按照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隶属企业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年检报告书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

第九条(对未如实申报违法行为企业的处理)

企业在申报年检时未如实申报、隐瞒真实情况的,不适用申报备案方式申报年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其申报材料进行重点审查,或者进行实地核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条(后续监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结合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工作,加强对申报备案企业的后续监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年检结束后,对已年检申报备案的企业进行抽查,凡在抽查中发现或者事后接举报查实企业有违法行为、申报不实或者虚假承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信用记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在企业年检或者后续监管工作中发现有违法或者失信行为的,应当将企业及其相关人员的信息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并纳入上海市个人和企业联合征信系统。

第十二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为止。2003年12月5日发布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企业年度检验承诺备案试点工作的通知》(沪工商企〔2003〕3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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