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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施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来了! 首页 > 信息发布 > 信息发布



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制定出台的第一部统一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对各单行法律法规中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相关制度进行了优化和统一。一起来看《条例》有哪些亮点↓


  “一”个统一


统一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规则


《条例》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等多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规定归并整合,实现了不同市场主体在登记和备案事项、登记程序和规范、申请材料和文书等多方面登记规则的统一,避免了登记管理的差别待遇,充分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所倡导的平等原则。


“两”个结合


“放管结合”+“政府公示与企业自治结合”


《条例》放宽了准入



如首次明确了登记机关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场主体,当场予以确认登记;



如通过压缩登记环节、精简申请材料、优化登记流程,进一步降低制度性成本,提高登记效率。


《条例》更注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如对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或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等行为设定了力度较大的罚款数额,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


如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根据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企业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确保“放得开、管得住”。


《条例》进一步确立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法律地位


明确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对外公示市场主体状态、公告发布涉企事项、公示涉企失信记录的重要平台,强化了公示系统的公信力。


《条例》赋予市场主体更多自治权


如取消清算组备案,改为由市场主体通过公示系统公告;


如规定了歇业期间的市场主体决定恢复营业的,应当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将政府公共信息公示职能与市场主体自主意志相结合,更好地调节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三”个制度


简易注销+歇业+撤销登记


固化简易注销制度


《条例》在总结多年各地改革试点的基础上以立法形式确立了“简易注销”制度。这意味着,在《公司法》规定的须经清算而注销的程序外,《条例》对无债权债务及其他费用的企业提供了一套相对简便的注销程序,大幅缩短了此类企业的注销时长。同时,通过全体出资人承诺承担虚假责任、在统一平台进行异议公示、注销信息推送相关部门等措施,确保了简易注销制度实施的诚信基础。


增设歇业制度


为最大程度保持市场主体稳定,《条例》借鉴域外经验,规定了市场主体歇业制度。即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可以自主决定在最长不超过3年期限内歇业。歇业制度是《条例》最为突出的制度创新。

完善撤销登记制度


《条例》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基础上,扩大适用范围至所有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行为,并以立法形式细化了撤销登记程序。规定因虚假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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