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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首页 > 信息发布 > 信息发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2023-03-26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特此公告。


202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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